購買節能電器申請貨物稅退稅列帳方式重點節錄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可申請貨物稅退稅,但退稅款並非收入,而是成本或費用的減項。若於次年度才申請,需依規定列為資產未折減餘額的減項或列為其他收入。企業應正確列帳,以免虛增折舊或漏報收入而遭補稅。

  • 節能電器(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購買後 6 個月內可申請貨物稅退稅。
  • 營利事業也可申請,但退稅款 不是收入,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費用的減項。
  • 若於次年度才申請退稅:
    • 若列為資產 → 退稅款列為未折減餘額的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 52 條計算折舊。
    • 若列為費用 → 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的「其他收入」。
  • 國稅局案例:購買電冰箱列為費用,次年度申請退稅 1,200 元 → 應列為次年度其他收入。
  • 企業若未正確列帳,可能造成折舊虛增或漏報收入,導致補稅與處罰。

企業購買節能家電申請貨物稅退稅. 圖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場景

一、退稅款不是收入,是「成本或費用的減項」

許多企業誤把退稅當成收入列帳,或完全未調整成本,導致折舊費用偏高。

事務所觀點:退稅款的本質是「購買成本的減少」,列帳方向錯誤會直接影響所得稅申報。

二、跨年度申請退稅最容易出現列帳錯誤

若次年度才申請,列帳方式不同,企業常誤列為收入或未調整資產餘額。

事務所觀點:建議企業建立「退稅追蹤表」,避免跨年度申請造成列帳混亂。

三、折舊計算需同步調整

資產成本減少後,折舊基礎也必須調整,否則折舊費用會被認定虛增。

事務所觀點:折舊是查核重點,退稅後未調整折舊最容易被補稅。

四、費用列帳者需注意「其他收入」認列

若原先列為費用,退稅款需列為其他收入,企業常漏報。

事務所觀點:其他收入漏報是常見稅務違規,金額雖小但仍可能被裁罰。

相關國稅局新聞稿如下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2023-08-31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該項措施並不限於個人,營利事業購買上開節能電器,也可以申請退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1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電冰箱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另甲公司於次(112)年1月1日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200元,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2年度的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買入節能家電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