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培訓所支付的費用,必須符合查核準則第 86-1 條規定才能列為訓練費。包含師資費、旅費、教材費、技能檢定費等,國外進修與建教合作也有特定要件。企業應確實依規定列支,以避免查核時遭剔除。

一、訓練費必須「與業務相關」且「實際發生」

訓練費的核心精神是:

  • 與公司業務相關
  • 由公司實際負擔
  • 有憑證可查

若與業務無關、或屬員工個人進修性質,可能遭剔除。

事務所觀點:許多企業誤把員工個人興趣課程列為訓練費,查核時容易被否認。

二、國外進修費用最容易出現問題

可列支的前提包括:

  • 公司訂有正式的出國進修辦法
  • 員工期滿需返公司服務
  • 國外機構負擔的部分不得列支

事務所觀點:若沒有制度文件,國外進修費用常被國稅局剔除,建議企業事前建立制度。

三、耐用年數未達 2 年的器材設備才能列為訓練費

例如:

  • 短期使用的訓練器材
  • 小型設備 若耐用年數超過 2 年,應列為資本支出,不得列為訓練費。

事務所觀點:許多企業誤把長期設備列為訓練費,查核時會被要求改列資產。

四、建教合作費用需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沒有文件佐證的補助費,國稅局可能不予認列。

建教合作

建教合作在法律上著重於「在學訓練」與「扶助建教生」,其稅務核心在於保障學生的生活津貼非屬勞務薪資。

參與角色 提供的勞務 / 取得的權益 稅務扣繳與憑證注意事項
1. 公司(營利事業) 提供實習實作的場域與訓練機會,並依約支付經費給學校或發放生活津貼給建教生。 1. 憑證:給付學校的費用(如行政費、部分註冊費補助),必須依據合作計畫或契約書核實列支「訓練費」。
2. 扣繳:給付給學校時免予扣繳所得稅;給付給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亦免扣繳。
2. 受訓員工(建教生 / 學生) 依訓練契約在公司職場進行專業技能的實習與學習。 1. 免稅福利:自110年修法後,建教生領取之「生活津貼」屬於補助費性質,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公司不需為此申報建教生的所得憑單。
3. 收款單位(建教合作學校) 提供教育學術指導、行政媒合管理,若有衍生技術服務,則屬於學校層面的技術勞務。 1. 營業稅:若屬於單純的高中職建教合作,免徵營業稅。但若是大專院校的「產學合作」且涉及技術服務或智慧財產運用,學校必須開立 5% 統一發票給公司。
2. 再給付扣繳:學校若將公司給付的經費再轉付給學校的任課或指導教師(如鐘點費),此時學校必須對該教師辦理所得稅扣繳。

事務所觀點:建教合作案務必保留計畫書、契約與學校往來文件。

五、職業訓練法提繳的費用可列支

企業依規定提繳的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可直接列為當年度費用。

參與角色 提供的勞務 / 取得的權益 稅務扣繳與憑證注意事項
1. 公司(營利事業) 指派在職員工參與外部專業訓練,並支付參訓費用。 1. 扣繳核心:給付公會參訓費時,一律免予扣繳所得稅(屬公會的其他所得)。
2. 申報區分(關鍵 ⚠️):
- 若公會給「收據」:公司必須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格式代號92)。
- 若公會開「統一發票」:公司免列單、免填發免扣繳憑單。
2. 受訓員工(在職員工) 參與職能相關培訓以提升工作技能,並將所學應用於公司業務。 1. 員工免稅:由於是公司指派且與業務直接相關的訓練,這筆參訓費屬於公司的營業費用,不視為員工個人的薪資或應稅福利,員工不需繳納此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3. 收款單位(同業公會) 由公會統籌師資、規劃課程,為會員企業之員工提供專業的教育訓練勞務。 1. 憑證開立:同業公會為會員辦理教育訓練,通常可免徵營業稅並開立機關團體收據;
但若部分公會因具備營業登記或規模較大,亦會依法開立 5% 的應稅統一發票。

指派員工去公會上課時,如果公會開立的是「應稅統一發票」,公司不僅省去隔年申報免扣繳憑單的麻煩,該發票的 5% 進項稅額,還可以在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減輕公司的營業稅負擔。

事務所觀點:這類費用常被忽略,企業可主動檢視是否有扣繳義務。

國稅局完整資料如下

營利事業訓練費之認定準則如何規定?(2242)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1.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2.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3.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2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4. 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5.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6. 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7. 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至於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