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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遺失、作廢、開錯塗改的正確處理方法
統一發票常見錯誤之解決方案及注意事項
Q1.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Q2.發票寫錯了可以塗改嗎?正確處理為何?
Q3.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1.整本發票遺失: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2.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3.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三條)
發票寫錯了可以塗改嗎?正確處理為何?
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作廢重開,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二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詳細操作步驟及相關表單下載,請按本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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