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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該如何填寫?
◆什麼是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折讓單),何種情況下會用到?
1.賣方賣出商品或勞務時需要開立發票予買方。
2.若該商品或勞務有瑕疵,以致於退貨或金額扣減,且該發票已不能更改或作廢時,則可開立折讓單來作為進貨或銷貨之減項。
3.該折讓單可由買方或賣方開立,但買方(進貨方)一定要蓋上發票章方為有效。
4.若買方為沒有統編之個人則應回收原開立發票,並釘於退回單背面。
◆折讓單該如何開立、填寫?
1.填寫銷貨人(賣方)資料
2.填寫退出或折讓發生時的日期
3.填寫退出或折讓的內容
4.填寫進貨人(買方)資料,並蓋公司發票章(1.2.3.4聯都要蓋)
5.一、二聯交予賣方,三、四聯交予買方即可。
◆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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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讓單使用的注意事項
1.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回或折讓時,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營業稅,否則會有相關處罰。
2.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可於於銷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法源依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0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
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
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
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
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
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
票收執聯。
案例說明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案例:G實業公司於 100 年 5 月 3 日向 H 公司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發票銷售額 323,500 元,稅額 16,175 元,並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 100 年 6 月 2 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 39,800 元,稅額 1,990 元,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卻未於發生當期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違章受罰。
◎ 所犯錯誤:G實業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致遭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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