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因資金調度所產生的利息,與因延遲支付貨款所產生的利息,在稅務處理上完全不同。前者通常涉及所得稅扣繳問題,後者則涉及營業稅與發票規定,而 112 年底財政部新函令更改變了延遲付款利息的發票處理方式。企業在收付利息時,務必先確認利息的性質,以避免申報錯誤而受罰。

一、最常見的問題:利息到底要開發票還是辦扣繳?
許多企業主都曾遇過類似情況:
「公司借錢給同業,每月收到利息,需要開發票嗎?」
「延遲付款被加收利息,到底是扣繳還是開發票?」
「為什麼都是利息,稅務處理卻不一樣?」
「公司借錢給同業,每月收到利息,需要開發票嗎?」
「延遲付款被加收利息,到底是扣繳還是開發票?」
「為什麼都是利息,稅務處理卻不一樣?」
事實上,稅務處理的關鍵不在於「有沒有利息」,而在於:
這筆利息是「借貸利息」還是「延遲付款利息」。
兩者適用規定完全不同。
二、企業間借貸產生的利息
情境說明
例如:
- 甲公司借款 300 萬元給乙公司
- 約定每月支付利息 3 萬元
此時屬於:企業間財務調度或借貸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營業稅處理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
- 非金融業營業人收取借貸利息
- 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 不須申報營業稅
所得稅處理
借款人於支付利息時:
- 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 申報扣繳憑單
因此:
✅ 收息方不開發票
✅ 付息方辦理扣繳
三、因延遲支付貨款所產生的利息
情境說明
例如:
- A 公司向 B 公司進貨
- 原應於 30 天內付款
- 因逾期付款而被加收利息
此種情況並非借貸關係。
而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後所衍生的延遲付款利息。
四、重要!!因延遲支付貨款所產生的利息 112/12/6 起最新規定
這是許多企業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舊規定(112/12/5以前)
財政部過去函釋認為:
- 延遲付款利息屬銷售額的一部分
- 收款方應開立統一發票
- 付款方免辦扣繳
因此實務上普遍為:
✅ 收息方開發票
✅ 付款方免扣繳
新規定(112/12/6 起)
財政部發布最新函令後已改變處理方式。
目前認定:
- 延遲付款利息屬於利息性質
- 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
- 不計入銷售額
因此:
✅ 不需開立統一發票
✅ 改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新舊制度比較(重點整理)
| 項目 | 舊規定 | 新規定(112/12/6起) |
|---|---|---|
| 利息性質 | 視為銷售額一部分 | 視為利息收入 |
| 是否開立發票 | 要 | 不用 |
| 是否課營業稅 | 要 | 不課營業稅 |
| 是否辦理扣繳 | 不用 | 應依規定辦理 |
記帳士事務所觀點
一、不論是延遲給付貨款而生之利息,還是單純借貸週轉而生之利息(非金融業),在稅務處理上已經完全統一
變更後的最新稅務處理對照
| 利息性質 | 收取利息的一方 | 支付利息的一方 |
|---|---|---|
| 延遲給付貨款之利息 | ❌ 不必再開立發票 | 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給付國內營利事業之扣繳率為 10%) |
| 單純借貸週轉之利息 | ❌ 不必開立發票 | 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給付國內營利事業之扣繳率為 10% |
二、實務提醒:注意「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的差異
在新制下,如果買方遲延付款,賣方收取的款項名目必須分清楚:
- 遲延利息:不屬於營業稅範圍,免開發票,但買方要扣繳。
- 違約金:仍屬於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一切費用),賣方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支付利息的一方「漏辦扣繳」,將面臨補繳稅款與罰鍰的處罰
- 免開統一發票,但絕對要扣繳
- 自动補報補繳可免罰:公司在國稅局還沒有展開調查、也沒有被人檢舉之前,自己發現漏辦了,只要趕快自動補繳稅款,並向國稅局補報扣繳憑單,就可以依稅法規定,免予處罰(但需要依加計利息)。
同場加映:企業的資金調度與利息列報,一直是國稅局的重要查核項目。有興趣可以參考這一篇:公司借款、股東往來帳別亂掛!國稅局最常鎖定的 5 大資金調度查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