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的參加人(傳銷商)是「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營利事業)」,在稅務上,無論在營業稅、所得稅認定還是記帳要求都有顯著差異。
簡言之,自然人享有免辦營業登記的租稅便利,其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核計;而公司法人則兼具「買賣業」與「經紀業」雙重身分,必須依法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文依所得方式的不同比較個人參加人與公司參加人的不同,並給予節稅的專業建議。

首先依各類所得方式及參加方式製簡表如下:
| 參加方式 | 因銷售產品所賺取之 零售利潤 |
因下線買貨而取得之 獎金 |
因本身買貨而取得之 獎金 |
|---|---|---|---|
| 個人參加人 | 屬營利所得 1.帳證齊備:核實認定 2.帳證不齊:依建議售價推計 3.無建議售價:依進貨價推計 |
執行業務所得 (佣金收入) |
其他所得 |
| 營利事業參加人 | 銷貨毛利 | 佣金收入 | 進貨折讓 |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利事業(公司行號)參加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
依下列方式列報:
- 銷售傳銷事業之商品賺取利潤者:
- 正常之進貨
- 傳銷事業會提供載有統編稅額之發票,
- 銷貨時
- 亦應提供發票予消費者。
- 以利營業稅之申報及營所稅之毛利計算。
- 營利事業(貴公司)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
- 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 即由營利事業(貴公司)開立進貨退回折讓單予傳銷事業,
- 這樣可以減少進貨額度。
- 營利事業(貴公司)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
- 按佣金收入處理。
- 貴公司會開立佣金發票予傳銷事業。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下列方式列報所得:
- 營利所得: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這種情況會因為參加人的帳證齊全情況不同而有下列不同的處理。
- 參加人帳證齊備,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
- 參加人帳證不齊備,國稅局會依照建議售價總額之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查無建議售價時,國稅局會依進貨價格搭配同業毛利反推出銷售額, 再以此之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其他所得:
- 因參加人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 因下線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稅務處理對比表
| 稅務項目 | 自然人參加人 | 公司法人(營利事業)參加人 |
|---|---|---|
| 營業登記與營業稅 | 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 | 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按 5% 課徵營業稅,進貨與各項收入皆須依法開立/取得憑證。 |
| 帳簿憑證要求 | 免設帳記載,通常由傳銷公司每年向國稅局彙報進貨資料即可。 | 須設置完整帳簿憑證,並委託記帳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實申報。 |
| 適用所得稅別 | 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 5% ~ 40%)。 |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現行稅率 20%)。 |
記帳士事務所建議
隨著傳銷事業越做越大、收入越來越多,許多高階直銷商常面臨身分轉換的抉擇。該用個人還是成立公司經營?
適用個人的時機: 經營初期、年收入較低,或是下線規模尚小。此時以個人身分申報,省去了公司記帳、開立發票的行政成本與會計師簽證費用。
適用公司法人的時機: 當個人的直銷獎金與佣金收入過高,導致個人綜所稅邊際稅率攀升至 30% 或 40% 時。成立公司後,所得稅率固定為 20%,且經營直銷所產生的租金、助理薪資、交通費、交際費、出國考察費等,皆可列為公司合法憑證以扣抵稅額,通常能達到顯著的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