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有分公司、營業所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且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原則上必須另外辦理營業登記。即使已核准由總公司合併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仍應使用自己領用的統一發票,不得直接開立總公司發票,以免受罰。
分支機構需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嗎?可使用總機構之發票嗎? 本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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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需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嗎?可使用總機構之發票嗎?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若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 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而非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部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但甲公司的A營業所若是銷售貨物,仍應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若開立總機構甲公司的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的規定,將遭處罰鍰。
該所呼籲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1051228)
重點條列
一、分支機構有營業行為,應另外辦理營業登記
依營業稅法規定:
- 分公司、營業所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 只要有對外提供商品或服務
- 應於開始營業前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二、分支機構應使用自己的發票
答案是不可以的。
若分支機構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 應開立該分支機構自行領用的統一發票
- 不得以總公司發票代替
三、合併申報營業稅,不代表可以共用發票
依規定:
- 經財政部核准後
- 分公司銷售額可由總公司合併申報營業稅
但仍然要注意:
✅ 可以:合併申報營業稅
❌ 不可以:共用總公司發票
這是兩個不同概念。
四、違規可能遭受處罰
若分支機構:
- 實際銷售商品或勞務
- 卻開立總公司發票交付客戶
雖然未必造成逃漏營業稅,
但仍可能違反:
-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 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
因此仍會遭受罰鍰處分。
記帳士事務所觀點
常見的老闆疑問
要。
只要有固定場所且有對外營業事實,不論規模大小,都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要。
除非是在樓上樓下,或是正隔壁。這種情況可以透過地址合併的方式進行公司登記。即有可能可以不另行辦理營業登記。不過還是要依實際情況為準,如有問題都歡詢記帳士事務所。
一、企業展店最容易忽略稅籍問題
實務上,國稅局會進行例行性的區域訪查。因此很容易知道:
- 分支機構已有實際營業事實
- 卻尚未完成營業登記
進而產生補登記及處罰風險。
二、「合併申報」與「發票開立」是兩件不同的事
三、展店前建議先找記帳士事務所詢問合理可行的方案
事務所提醒
公司新增分公司、營業所、門市或服務據點時,不一定只涉及公司登記問題,也可能涉及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規定。建議在設立據點前先進行稅務評估,確認最適合的申報模式與發票管理方式,以降低後續查核與處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