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有分公司、營業所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且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原則上必須另外辦理營業登記。即使已核准由總公司合併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仍應使用自己領用的統一發票,不得直接開立總公司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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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分支機構需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嗎?可使用總機構之發票嗎?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若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 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而非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分支機構有固定營業場所,且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原則上必須另外辦理營業登記,並使用自己領用的統一發票-示意圖

  財部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但甲公司的A營業所若是銷售貨物,仍應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若開立總機構甲公司的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的規定,將遭處罰鍰。

  該所呼籲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1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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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條列

一、分支機構有營業行為,應另外辦理營業登記

依營業稅法規定:

  • 分公司、營業所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 只要有對外提供商品或服務
  • 應於開始營業前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二、分支機構應使用自己的發票

許多企業常有疑問:「反正都是同一家公司,可以直接開總公司的發票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

若分支機構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 應開立該分支機構自行領用的統一發票
  • 不得以總公司發票代替

三、合併申報營業稅,不代表可以共用發票

依規定:

  • 經財政部核准後
  • 分公司銷售額可由總公司合併申報營業稅

但仍然要注意:

✅ 可以:合併申報營業稅

❌ 不可以:共用總公司發票

這是兩個不同概念。

四、違規可能遭受處罰

若分支機構:

  • 實際銷售商品或勞務
  • 卻開立總公司發票交付客戶

雖然未必造成逃漏營業稅,

但仍可能違反:

  •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 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

因此仍會遭受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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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事務所觀點

常見的老闆疑問

「分公司只是小型據點,也要辦理營業登記嗎?」

要。

只要有固定場所且有對外營業事實,不論規模大小,都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所就在總機構的對面,也要辦理營業登記嗎?」

要。

除非是在樓上樓下,或是正隔壁。這種情況可以透過地址合併的方式進行公司登記。即有可能可以不另行辦理營業登記。不過還是要依實際情況為準,如有問題都歡詢記帳士事務所。

一、企業展店最容易忽略稅籍問題

實務上,國稅局會進行例行性的區域訪查。因此很容易知道:

  • 分支機構已有實際營業事實
  • 卻尚未完成營業登記

進而產生補登記及處罰風險。

二、「合併申報」與「發票開立」是兩件不同的事

三、展店前建議先找記帳士事務所詢問合理可行的方案

事務所提醒

公司新增分公司、營業所、門市或服務據點時,不一定只涉及公司登記問題,也可能涉及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規定。建議在設立據點前先進行稅務評估,確認最適合的申報模式與發票管理方式,以降低後續查核與處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