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賣會稅務操作-重點說明

臨時性特賣會屬單次銷售活動,活動結束後不會在該地持續營業,因此可免在特賣會地區另辦稅籍登記。但營業人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此規定能簡化流程並降低企業負擔。

  • 營業稅法稅定總機構與固定營業場所需事前辦理稅籍登記。
  • 臨時性特賣會屬單次活動,活動結束後不會持續營業 → 可免在特賣會地區另辦稅籍登記。
  • 不論商品是否特價,只要有銷售行為 → 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 免辦稅籍不代表免除開發票義務。

事務所說明

一、免辦稅籍 ≠ 免除開發票

許多企業誤以為臨時活動不需開發票,但只要有銷售行為,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臨時特賣會只有一兩天應該不用開發票吧?!

事務所觀點:特賣會最常被查到的違規,就是「未開發票」。即使是一天的活動,也要遵守開立義務。

二、判斷重點在「是否為固定營業場所」

固定營業場所才需辦理稅籍登記;臨時活動不屬固定場所。

事務所觀點:

若活動有長期攤位、固定檯面、定期營業,就可能被認定為固定營業場所,需辦稅籍。

三、舉辦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 確認活動性質是否屬臨時性
  • 應先申請核備
  • 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活動後記得併入營業稅申報

事務所觀點:特賣會通常人流大、交易多,建議提前規劃開票流程,避免現場混亂或事後補票困難。

相關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