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公司登記不可不知:勞健保專區
公司行號資遣員工的相關法令規定為何?
公司成立後往往需要不少的員工幫忙,
但難免會有部分的員工不適應工作內容,或表現與預期有很大的落差,
這時資遣、遣散員工就成了不得已的選擇,相關規定說明如後。
一、預告工資: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
若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在10日前預告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在20日前預告,
工作3年以上:需在30天前預告,且一樣要發給薪資。
二、資遣費(遣散費):
若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應在30天內發給勞工資遣費。
Q:資遣費如何計算?
A: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的部份,則按比例計算。
三、謀職假:
假設被雇主預告資遣後還需要上班,則勞基法規定,雇主須給予勞工謀職假,
每週不得超過2天,且請假期間內的工資必須照給。
若勞工未請謀職假,即應正常出勤,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
四、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未依法資遣通報,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以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而並非事業單位登記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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