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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參加健保相關規定說明
一、投保資格:
1.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
(在臺灣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但合法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自106年12月1日起,
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
2.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3.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保。
二、外籍人士出入境之健保資格處理原則:
居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
1.選擇繼續投保:不須申請,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於就醫後6個月內,填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併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署業務組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返國復保後,欲再次出國,應於復保屆滿3個月,重新申請停保。
註:部分內容摘自勞保局.健保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