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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之交際費.廣告費應如何區分及列報?
公司行號為推廣業務會有各種的促銷活動,因促銷而支出之費用,到底應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呢?
交際費是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主要是為了改善業務環境,建立業務公共關係,
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廣告費是公司行號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
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在營業稅上,交際費是不得扣抵的;廣告費則可扣抵營業稅。
在所得稅上,為免交際費支出浮濫,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結語:原則上判別重點在於其對象是否為特定人。呼籲各營業人多了解相關規定,以免受罰。如需協助也歡迎洽詢本所。
<2021/11/12>
項目 |
交際費 |
廣告費 |
---|---|---|
法源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
對象 |
業務上特定人 |
不特定人 |
營業稅扣抵 |
不得扣抵 |
可以扣抵 |
列報額度 |
有列支限額 |
無列支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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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其多樣化的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到底屬於「交際費」還是「廣告費」,常滋生困擾。
官員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依稅法規定,「交際費」是指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所謂的「業務上」是指與業務有關者,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的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的費用。
交際費的上限規範,以全年進貨淨額在3000萬元以下企業為例,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若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
如果全年進貨淨額超過3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的企業,超過3000萬元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1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能超過千分之1.5。
而「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擴展商品銷售,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的費用。
該局轄內甲公司以經營藥品批發為業,201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4000萬餘元。
但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400萬餘元是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的相關費用,主題是與該醫學領域相關的醫學新知交流,而非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且其對象為「特定人」,核屬交際費性質,但超過交際費的列支限額,因此就超限數予以剔除補稅。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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