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記帳士事務所 - 稅務諮詢、節稅、記帳、稅務申報
多層次傳銷之個人參考人與公司參加人在稅務上有何不同?
隨著法令完備及資訊透明加入多層次傳銷的個人或公司也越來越多;
雖然一樣都有收入,但收入的性質卻有不同,也因此造成申報方法的不同,
究竟加入多層次傳銷之個人及公司該如何報稅才能合法呢?
說明如下:
首先依各類所得方式及參加方式製簡表如下:
參加方式 | 因銷售產品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 因下線買貨而取得之獎金 | 因本身買貨而取得之獎金 |
---|---|---|---|
個人參加人 |
屬營利所得
1.帳證齊備:核實認定 2.帳證不齊:依建議售價推計 3.無建議售價:依進貨價推計 |
執行業務所得
(佣金收入) |
其他所得
|
營利事業參加人 |
銷貨毛利
|
佣金收入
|
進貨折讓
|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利事業(公司行號)參加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
依下列方式列報:
1.銷售傳銷事業之商品賺取利潤者:正常之進貨傳銷事業會提供載有統編稅額之發票,
銷貨時亦應提供發票予消費者。以利營業稅之申報及營所稅之毛利計算。
2.營利事業(貴公司)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即由營利事業(貴公司)開立進貨退回折讓單予傳銷事業,這樣可以減少進貨額度。
3.營利事業(貴公司)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
按佣金收入處理。貴公司會開立佣金發票予傳銷事業。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下列方式列報所得:
1.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
A.參加人帳證齊備,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
B.參加人帳證不齊備,國稅局會依照建議售價總額之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C.查無建議售價時,國稅局會依進貨價格搭配同業毛利反推出銷售額,
再以此之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其他所得:因參加人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3.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線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為營利事業時,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面3個項目:
1.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之銷售利潤。
2.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申報為「佣金收入」。
是以,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
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係按各該業分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台財稅第831587237號)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民國 83 年 03 月 30 日
台財稅第831587237號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得課稅有關規定如次:
(一)傳銷事業(直銷總公司)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二)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個人參加人部分:
1.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
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
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
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3.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參加人部分:
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
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至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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