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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具體來說有哪些?認定標準為何?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什麼是執行業務者?具體來說有哪些?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據國稅局的定義:執行業務所得為執行業務者以專業性勞務或技藝自力營生的所得
  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 另外財政部每年會針對指定的執行業務訂定相關的費用標準,約有42項。
  一般來說如屬於上述這些職業內容的專業工作收入,都屬於職業所得(9A)類別。而其他也有一些工作內容不在上述範圍的專業收入內,屬於職業所得(9B)類別。   


認定標準為何?案例解析:

  某經紀公司A提供簽約藝人B予客戶公司C從事尾牙晚會之主持表演工作。該藝人B之收入是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

  該藝人B符合自力營生的條件,但是因為已跟經紀公司A簽約,且公司C是將主持表演費交付經紀公司A,再經分配後交付予藝人B,所以國稅局在認定上還是會當作薪資所得。反之,若藝人B直接與公司C接洽,且直接自公司C處取得報酬,這樣子的收入就完全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依所得稅法第14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其中,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簡單的說,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需設置帳冊並保存。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衍生之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所得額。依此所得額與所得人之他類所得合併計算綜所稅。

  若屬高執行業務所得者,其報稅方式較為特殊,且容易被稅務單位注意,進而補繳稅或罰款,建議委託專業人員處理,既符合規定也能合法節稅。


  


國稅局認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為何?

  104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必要費用標準一覽表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相關限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除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與業務有關外,還須注意相關限額規定,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限部分將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列報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三、其他:3﹪。
  該局舉例,不動產估價師業者申報全年收入總額600萬元,並取具與業務有關之交際費憑證30萬元,依上開規定,列報交際費支出之限額應以3﹪計算,得交際費之限額為18萬元(600萬元×3﹪=18萬元),即列報交際費支出總額不得超過18萬元,若列報交際費30萬元,則超限12萬元(30萬元-18萬元=12萬元)部分,稽徵機關將不予認定。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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