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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購買汽車取得之統一發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嗎?
首先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至於是否為勞務使用或是否為小客車應如何判斷?
目前實務上,國稅局將此規定更加擴大解釋之為:只要行照上未記載為載貨用車,原則上直接一律視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反之,只要行照記載為載貨用車,通常國稅局較容易接受所申報之可扣抵進項稅額。
這項規定源自稅法認為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高階主管或老闆等之私人配車,實質上相當於薪資福利之一部分;
若直接把購車款折現併入薪資,讓當事人自己去買車,則私人購車款相關的5%營業稅額自然不得申報為公司之進項稅額。
為了避免公司透過替老闆或高階主管配車的方式繞過直接支付薪資福利的限制,因此禁止申報扣抵這類型的進項稅額。
結論與建議:
如公司行號因載貨需求而購買貨車,務必取得取發票以抵扣營業稅。
但若為主管配車或負責人購入自用小客車,則應注意不得扣抵營業稅;且未來出售該車輛時必需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
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如果不是供銷售使用,也不是提供勞務使用,
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是不可以提出來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實務上是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上所記載之用途為主,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且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
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09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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