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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外籍員工當年度如在台灣居住的時間未達183天,即被視為非居住者。因此,公司應於發薪的當下,依稅法規定預扣稅款;並於10日內完成繳納及申報的相關作業。否則會有相關罰則。如不清楚相關作業,請在發薪前來電洽詢,謝謝您。
簡表如下:
給付對象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
扣繳率 | 5% | 如所得小於基本工作的1.5倍,則按給付額扣繳6% 反之,則按給付額扣繳18% |
代扣繳期限 | 次月10日前 | 代扣繳稅款10日內 |
申報期限 | 次年1月底前 | |
填發憑單期限 | 次年2月10日前 |
國稅局相關新聞稿--外籍員工之薪資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該局說明,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所領取之薪資報酬,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判斷如何扣繳。
一、在一課稅年度內(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就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所取得的薪資,可由扣繳義務人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就應該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1年度為28,170元),按給付額扣取6%。
三、另外,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籍員工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是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預計在一課稅年度內可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上開「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上開「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上開「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聘僱外籍員工A、B君,按月支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扣繳稅款
一、外籍員工A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101年度依上開規定為非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0,000元,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雇主於給付其101年度1月份薪資所得時,應按18%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二、外籍員工B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則101年度預計會在境內居留滿183天,依上開規定為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2,000元,雇主於101年2月給付其101年1月份之薪資所得時,應可依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或直接扣取5%扣繳稅款2,100元(42,000元×5%)。
三、承上二,外籍員工B君其101年1月至2月之薪資所得已由雇主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共4,200元,惟B君因故於101年3月1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15,120元(42,000元×18%),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10,920元(15,120-4,200),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101-06-22)
國稅局相關新聞稿--外籍員工如果提早離職,導致不符合居住者身分,應儘速補報補扣繳差額
公司給付外籍員工所得時,會因為員工是否為「居住者」身分,而使適用的扣繳稅率有所不同。
國稅局提醒公司,外籍員工如果提早離職,導致不符合居住者身分,應儘速補報補扣繳差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追補稅款並處罰。
外籍員工是否具居住者身分是影響扣繳稅率的關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所謂的居住者,是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
或是雖無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於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都可具居住者身分,否則在稅法上就是「非居住者」。
台北國稅局表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適用不同的扣繳規定,都明定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以薪資為例,若為居住者,公司按每月給付總額扣取5%。
若為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若全月薪資在法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則以6%計算。
公司在辦理扣繳時,通常是依據外籍員工的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的居留期間,來判斷這名員工的居住者身分。
然而,如果外籍員工提早離職、離境不再入境,有可能導致當年度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身分從居住者變成非居住者。
國稅局提醒,此時公司記得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稅額,並儘速補報補扣繳差額,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而如果有跨年度問題,例如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A先生在2018年10月1日來台,2018年居留天數未達183天,仍應適用非居住者扣繳率。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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