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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領取伙食費及加班費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個人向僱用單位領取之伙食費及加班費未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來查核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許多中小型企業因對稅法之規定不甚了解,
在核算員工的全年薪資所得時,經常會把未超過限額之伙食費、加班費等金額計入薪資總額中並開立扣繳憑單,
使原來免納綜合所得稅之收入,平白多繳一筆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員工每人每月所領得伙食費在2,400元以下是免稅的,超過的部分才需併入薪資課稅。
另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經同意後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該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 作時間,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超過46小時部分所領的加班費則應計薪資所得課稅,在46小時以下的加班費則免納綜合所得稅。(20061105)
相關新聞案例:
檢舉虛報薪資事後撤回 仍會依法究辦
【大紀元2016年12月15日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職工薪資,
經職工提出檢舉,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者,
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檢舉人所提證據確鑿者,
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並就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
嗣後即使檢舉人因與營利事業私下和解或其他原因申請撤回,國稅局基於公平正義,仍將繼續依法究辦;
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仍持異議,亦不會據予移送法辦。
宜蘭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常因被職工檢舉,或被國稅局查獲而曝光,且該不法行為又將涉及刑責,營利事業負責人應格外注意,切勿以身試法。
若有虛報薪資情事,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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