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台北記帳士事務所 - 公司登記.行號登記.申請公司.開公司


各公司應於105年6月底前依公司法235-1條規定完成章程之修正。


各公司應於105年6月底前依公司法235-1條規定完成章程之修正。

104年5月20日總統令公布,原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數, 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除此條文,且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 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注意: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變更登記服務費優惠價5000元整(已內含規費)。
(
說明:
1.該優惠價僅提供予單純修章之客戶.
2.如貴公司於6月底前辦理任何變更,我們將併案一併處理.服務費8500元起.
)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條文
104.5.20總統令公布
修正前條文 說明
  • 第二百三十五條

  •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 第二百三十五條

  •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一、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文。
  • 二、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派係股東之權益,為使本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
  •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 一、本條新增。

  • 二、為降低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爰於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激勵員工士氣。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為之。又基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予股東時,應依第二百三十二條「公司非彌補虧損,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規定辦理,爰於但書明定若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以平衡員工與股東之權益。

  • 三、公營事業之經營係基於各種政策目的及公共利益,以發揮經濟職能,其性質與民營事業有別,其員工得否分派酬勞,應視個別情形而定。爰明定於第二項。

  • 四、鑒於員工酬勞之分派,列為當年度費用,並已受第一項章程所定定額或比率之限制,又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董事會決議須依法令及章程為之。且章程所定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係由股東會所訂定,復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集股東會不易,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之二已有股東或監察人制止請求權之設,已有監督機制。故員工酬勞分派之決議機關,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已足。惟事後應報告股東會,讓股東知悉,以兼顧股東權益,爰明定於第三項。

  • 五、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為之,分派之對象可擴大至從屬公司員工,惟須於章程訂明,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 六、依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爰本條文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之分派,亦應準用於有限公司,體例上始屬一致,爰於第五項明定之。



配合公司法之修訂,公司章程之訂定範例如下:
-----
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或○○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配股東紅利。



如不依法修正章程
-----
法務影響:
若公司未依新法規定修正章程,則員工不可依舊章程辦理員工分紅,亦不可依新法規定進行酬勞分派;此等員工損失,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員工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稅務影響:
依新法規定修正章程後,公司會在稅前進行員工之酬勞分派,而後提繳稅款;股東再依此進行盈餘分配。故若未依法修正章程,恐有無法盈餘分配之困擾。


注意: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變更登記服務費優惠價5000元整(已內含規費)。
(
說明:
1.該優惠價僅提供予單純修章之客戶.
2.如貴公司於6月底前辦理任何變更,我們將併案一併處理.服務費8500元起.
)


-----

公司稅務法規多如牛毛,讓我們為您解決困擾.
台北公司登記.行號登記辦到好8500元起,歡迎洽詢.

台北開公司,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公司登記地址,記帳,帳務處理,會計師,台北記帳士,財務簽證,稅務簽證,資本額簽證, 

大佳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讓您輕鬆開公司,全心衝業務..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0938_365-926廖先生


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商業登記
8500元起

業務連絡人 廖先生
0938_365-926


台北市會計師事務所,台北市會計師,台北市會計事務所,台北市記帳,台北市記帳士事務所,台北會計事務所,台北會計師事務所,台北會計事務所,台北記帳,台北記帳士事務所,新北市會計師事務所,新北市會計師,新北市會計事務所,新北市記帳,新北市記帳士事務所,板橋會計師事務所,板橋會計師,板橋會計事務所,板橋記帳,板橋記帳士事務所,新莊會計師事務所, 新莊會計事務所, 新莊會計師, 新莊記帳士事務所, 新莊記帳,汐止會計師事務所,汐止會計事務所,汐止會計師,汐止記帳士事務所,汐止記帳,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中和會計事務所,中和會計師,中和記帳士事務所,中和記帳,永和會計師事務所,永和會計事務所,永和會計師,永和記帳士事務所,永和記帳,三重會計師事務所,三重會計事務所,三重會計師,三重記帳士事務所,三重記帳,蘆洲會計師事務所,蘆洲會計師,蘆洲會計事務所,蘆洲記帳士事務所,蘆洲記帳,新店會計師事務所,新店會計事務所,新店會計師,新店記帳士事務所,新店記帳,淡水會計師事務所,淡水會計事務所,淡水會計師,淡水記帳士事務所,淡水記帳,士林會計師,士林會計師事務所,士林會計事務所,士林記帳, 士林記帳士,士林記帳士事務所,北投會計師,北投會計師事務所,北投會計事務所,北投記帳,北投記帳士,北投記帳士事務所,內湖會計師,內湖會計師事務所,內湖會計事務所,內湖記帳,內湖記帳士,內湖記帳士事務所,東湖會計師,東湖會計師事務所,東湖會計事務所,東湖記帳,東湖記帳士,東湖記帳士事務所,萬華會計師,萬華會計師事務所,萬華會計事務所,萬華記帳,萬華記帳士,萬華記帳士事務所,木柵區會計師,木柵區會計師事務所,木柵區會計事務所, 木柵區記帳,木柵區記帳士,木柵區記帳士事務所,文山區會計師,文山區會計師事務所,文山區會計事務所,文山區記帳,文山區記帳士,文山區記帳士事務所,信義區會計師,信義區會計師事務所,信義區會計事務所,信義區記帳,信義區記帳士,信義區記帳士事務所,中正區會計師,中正區會計師事務所,中正區會計事務所,中正區記帳,中正區記帳士,中正區記帳士事務所,中山區會計師,中山區會計師事務所,中山區會計事務所,中山區記帳,中山區記帳士,中山區記帳士事務所,松山區會計師,松山區會計師事務所,松山區會計事務所,松山區記帳,松山區記帳士,松山區記帳士事務所,景美區會計師,景美區會計師事務所,景美區會計事務所,景美區記帳,景美區記帳士,景美區記帳士事務所,南港區會計師,南港區會計師事務所,南港區會計事務所,南港區記帳,南港區記帳士,南港區記帳士事務所, 大安會計師,大安區會計師事務所,大安區會計事務所,大安區記帳,大安區記帳士,大安區記帳士事務所, 信義會計師, 信義區會計師事務所,信義區會計事務所,信義區記帳,信義區記帳士,信義區記帳士事務所, 大同會計師,大同區會計師事務所,大同區會計事務所,大同區記帳,大同區記帳士,大同區記帳士事務所, 大直會計師,大直會計師事務所, 大直會計事務所,大直記帳,大直記帳士,大直記帳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