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記帳士事務所 - 公司登記.行號登記.申請公司.開公司
常見的公司登記狀態除設立外還有哪些?有什麼差別?
公司老闆常因某些因素想“休息一下”,該辦停業好還是解散好呢?
公司登記狀態除了一般常見的核准設立、解散外,停業、撤銷、命令解散、廢止等都算是公司登記公示資料裡的公司狀態,差別為何分述如下?
1.停業:
公司可能基於門市租約到期重新找新門市的空檔,或因後市行情不佳,或因老闆想休息一下,
而暫時不對外營業、暫時沒有銷售收款時,可以考慮進行停業申請。
等到需有恢復營業時,可以再申請復業。
有下列注意事項供參考:
- 停止營業前必需申請
- 停業當期的營業稅仍需申報
- 停業期間僅營業稅不需申報,仍需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營所稅)、扣免繳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 停業期最長為1年,期限屆滿可以視情況選擇展延或復業
- 復業也是要申請的,需於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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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期間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收到國稅局的滯報通知
2.解散:
若公司經營不善、或老闆業務繁忙分身乏術以至於要結束公司不再經營時,
可以與股東商量考慮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後,是不能再恢復的,請務必注意。
有下列注意事項供參考:
- 公司之解散登記,在有限公司需經全體股東同意
- 公司之解散登記,在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 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 在稅務上,應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應於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
- 應於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
- 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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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之解散核准公文
3.撤銷:
係對違法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加以撤銷登記,使其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例如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涉虛偽不實或登記文件涉及偽、變造,
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4.命令解散:
係對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
及第3款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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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以至於遭公司登記機關命令解散,圖為公示登記資料
5.廢止:
係對構成公司法規定之要件如第10條之命令解散要件等,
經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後,又未據以辦理解散登記,即構成公司法第397條之廢止登記要件,
應由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公司行號在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
公司行號於停業期間不需申報營業稅,但如有下列情況仍需特別注意:
1.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公司行號於停業期間如有股東出資轉讓或董監持股異動,仍應於事件發生之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3.停業期間如仍有支付房東租金或支付員工薪資者,仍應依法開立扣繳憑單進行扣免繳申報。
4.停業期間最長為1年,故期滿後仍需繼續停業者,應於期限前辦理展延作業。
5.停業期間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單位有停業情事時,
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件,辦理停業及所屬保險對象之轉出申報手續。
6.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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