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記帳士事務所 - 公司登記.行號登記.申請公司.開公司
開公司營業,但未辦理公司登記、稅籍登記可以嗎?
依照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由上可知公司的成立必需經過政府的許可方可設立,在未取得公司登記設立及營利事業登記之前,
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各種法律行為,負責人或行為人將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
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所以創業者更應小心謹慎 。
綜合來說,營業人如要合法營業,需有下列二項構成要件: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的「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的「稅籍登記」。
一般所稱工商登記、公司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等,其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涉及的法規為: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另外針對營業地點審查可能涉及的有營建、消防、衛生等法令。
另外,一般所稱之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等,其主管機關均為財政部,
涉及稅務的法規主要為所得稅法與營業稅法。
簡言之,營業登記是要告訴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營業人要在這裡開一家店了(涉及營建、消防、衛生等),
而稅籍登記則是告訴財政部(或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營業人要在這裡營業了(涉及稅務)。
稅籍登記規定為何?
依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同法第45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實務上來說,稅籍登記都是在公司登記(或行號登記)完成後,由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此時營業場所坐落區域的「管區」稅務員,可能會親赴登記地址實地查訪,判定是否真實有在營業,非虛設行號(公司),並依法核給統一發票的購票文件,完成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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